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民初9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966号原告:彭某某,男。被告: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彭某某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