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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红叶与王治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叶,王治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叶,女,1982年3月生,汉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王治猛,男,1987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李红叶与王治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39374.02元,受偿10000元,未受偿229374.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治猛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