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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934号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241105647J,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石道街石葵路石峰街8号。法定代表人唐功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权,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3999XN,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本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大连环保设备工程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