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成刚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成刚,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成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助理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成刚为自己种地培育稻苗,产生盗窃黑土的想法,于2017年6月份到镇赉县大屯镇英台村坝外行洪区内盗窃国有黑土233立方米。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土价值人民币11650元。李成刚所盗黑土被公安机关登记封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登记保存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李成刚盗窃黑土案土方测量情况;被告人李成刚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有土地资源,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成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成刚违法所得黑土233立方米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乃军审 判 员 周庆林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