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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晓华申请吴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杨市镇利新村。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牛车边居委会。法定代理人吴侃。被执行人吴侃,男,1962年12年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派出所韭菜园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吴侃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1万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4年6月2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申请执行费2222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毅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