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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程地芬与邓承培郎勋明健康权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地芬,邓承培,郎勋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程地芬,女性,汉族,1951年08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委托代理人:杨中兵,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邓承培,男性,汉族,1965年0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郎勋明,女性,汉族,1967年04月04日出生,住万州区。再审申请人程地芬因与被申请人邓承培、郞勋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0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方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再审撤销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729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依法改判申请人连带赔偿原告4714.63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在此次事件中均存在过错,原审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且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审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程地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 驰审判员 陈 实审判员 张兴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