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姜丽珍、杨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珍,杨文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108号原告:姜丽珍,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严烨,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珍与被告杨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丽珍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