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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姜丽珍、杨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珍,杨文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5108号原告:姜丽珍,女,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严烨,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渊,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珍与被告杨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丽珍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