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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财保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财保00095号*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B。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3日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9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18638元银行存款。担保人孙某某以其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44中18638元银行存款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孙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支行账号为10×××44中18638元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18638元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207元,由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