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金定玉合同诈骗一案再审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青刑抗3号原审被告人金定玉合同诈骗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青01刑终27号刑事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定玉无罪。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青检诉一审刑抗(2017)1号刑事抗诉书,认为(2016)青01刑终27号刑事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