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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继华诉被告李克勇、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华,李克勇,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510号原告:程继华,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克勇,男,58岁,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张桂英,女,53岁,住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华诉被告李克勇、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继华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