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继华诉被告李克勇、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华,李克勇,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510号原告:程继华,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李克勇,男,58岁,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张桂英,女,53岁,住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华诉被告李克勇、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继华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