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934号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3月13日,农民。被告马某甲,男,东乡族,生于1959年9月7日,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马某某与马某甲系同村村民,马某甲于2016年4月29日和2016年6月14日向马某某分别借款50000元和130000元,借款到期后,马某某向马某甲多次催要,但马某甲至今未还。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马某甲偿还马某某借款180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偿还3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偿还50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剩余借款100000元;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马某某承担750元,马某甲承担750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忠吉人民陪审员 马维国人民陪审员 马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