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白山市,现无固定居住地。曾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2月20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11年8月2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16年6月23日被解除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今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王辉于2017年6月10日22时许,在白山市601道口附近的一家自助性保健品店内盗窃一男用自慰器。(2)被告人王辉于2017年7月3日5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通煤宾馆附近,将一辆深棕色的五菱面包车内的男士腰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8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3)被告人王辉于2017年7月4日6时许,在白山市浑江区消防支队家属楼后侧江坝附近,将一辆银灰色比亚迪轿车内女士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数据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崔某、杨某、孙某陈述,被告人王辉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8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辉有犯罪前科,故对王辉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被追缴,返还被害人,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于长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