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黎满益、江惠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满益,江惠珍,广州市惠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46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满益,是黎海明的父亲,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惠珍,是黎海明的母亲,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明心路**号。法定代表人:宁玉萍,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钟华,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世冰,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满益,身份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惠珍,身份情况同上。上诉人黎海明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黎海明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广州市惠爱医院利用无立法监管漏洞,杜撰虚构黎海明所谓病史即黎海明“急起行为紊乱2周”无事实依据。中大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根据广州市惠爱医院单方出具的材料作出的,故(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案是冤案。由于该案错误判决,导致黎海明所受迟发性运动障碍,黎海明申请重新鉴定。广州市惠爱医院答辩称:不同意黎海明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意一审判决。黎海明一审诉讼请求为:1、广州市惠爱医院承担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治疗费用11240.41元及创伤修复手术治疗衆12000元;2、江惠珍、黎满益、广州市惠爱医院共同赔偿黎海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中黎满益和江惠珍共同承担赔偿总额的5%,广州市××医院承担赔偿总额的95%;3、江惠珍、黎满益、广州市惠爱医院赔偿因伤害导致的腿部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后续医疗费;4、本案受理费由江惠珍、黎满益、广州市惠爱医院承担。一审法院查明:黎海明曾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起诉广州××医院(即本案广州市惠爱医院)、黎满益、江惠珍,该院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案立案受理。黎海明在该案中请求1、广州市××医院赔偿黎海明因医疗过错损害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创伤疤痕整形治疗费共45万元(其中按一年计算的误工费12565元、按每天50元×35天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2、江惠珍、黎满益、广州××医院共同赔偿黎海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肢体功能损害赔偿80000元和健康侵害赔偿费70000元共计25万元,其中黎满益和江惠珍共同承担赔偿总额的10%,广州市××医院承担赔偿总额的90%。3、广州市××医院承担黎海明在被其故意伤害后在其他医院门诊治疗期间的相关诊疗费及在广东武警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共计18694.72元。4、广州市××医院承担本案鉴定费7040元和诉讼费。经审理,该院认为,关于广州市××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黎海明入院时患为分裂样××,广州市××医院不存在收治不当的过错,但在治疗过程中对黎海明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致其皮损的问题上存在过错。……该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广辩市××医院的过错程度、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以及损害后果,酌情确定广州市××医院在本案中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黎海明主张的损失问题。……2、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医疗费用。……另因黎海明没有提供住院期间的治疗及用药清单,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次住院结算中哪部分医疗费用用于治疗双小腿溃疡,哪部分医疗费用用于治疗头部摔伤,故黎海明要求赔偿其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该院不予支持。……5、后续治疗费及创伤疤痕整形治疗费。因该部分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且黎海明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在本案中对该项赔偿项目不予支持,黎海明可以待该部分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013年9月22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医院向黎海明赔偿7546.61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医院向黎海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黎海明的其它诉讼请求。黎海明不服该院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黎海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黎海明的再审申请。黎海明在281号案中曾提交2012年9月28日和11月2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门诊及住院收费收据共3张及2012年9月28日的费用清单,该3张收据与黎海明在本案提交的收据一致。经黎海明申请,该院经摇珠选定并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等七家鉴定机构对因广州市××医院收治黎海明过程中发生的黎海明腿部伤害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其余鉴定机构未予受理或因故终止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根据送鉴材料等,诊断为进行性及营养不良,双小腿皮肤溃疡愈后色素沉着瘢痕形成;黎海明双小腿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黎海明预付鉴定费21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黎海明主张的各项损失,该院认定如下:1、广东武警医院的治疗费11240.41元。该项费用黎海明已在281号案中提出要求处理,其在本案再行要求,属于重复起诉,该院不予处理。2、因伤害导致的腿部难以逆转的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后续医疗费。因黎海明未对该项费用提出具体的数额,其请求不明确,故不予处理。3、创伤修复手术费12000元。黎海明在281号案中已经提出后续洽疗费及创伤疤痕整形治疗费的主张,且根据黎海明的陈述,该费用与上述费用实为同一主张,故其在本案再行要求,属于重复起诉,故不予处理。即便黎海明根据腿部伤情的现状,认为仍需进行创伤修复手术,但根据现有证据,其目前的伤情与2013年的伤情存在较大差别,故其在2013年所需的手术费用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现在所需的费用。现无证据证明治疗其现在伤情的具体后续治疗费用为多少,故难以支持该请求。黎海明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虽然黎海明在(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81号中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黎海明构成伤残属于新发生的事实,其要求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不属于重复起诉且未过诉讼时效,故结合黎海明的残疾等级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黎海明及广州市惠爱医院各自的过错,酌定由广州市惠爱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判决:一、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惠爱医院一次性赔偿黎海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黎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黎海明负担472元,由广州市惠爱医院负担53元;鉴定费2100元,由黎海明负担1050元、广州市惠爱医院负担1050元。本院另查明:根据黎海明的父亲黎满益、母亲江惠珍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户口注销证明》、黎满益、江惠珍的户口本等证据,证实黎海明于2017年6月27日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父亲黎满益、母亲江惠珍。经询问黎满益、江惠珍的意思,黎满益、江惠珍表示愿意继承黎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时以上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经审查,本院裁定黎海明的父亲黎满益、母亲江惠珍继承黎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同时以原审被告、上诉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黎海明现已死亡,其请求重新鉴定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其请求的后续医疗费客观上也不可能发生,对黎海明该项上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黎海明请求的在广东省武警总队医院治疗的医疗费11240.41元在(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81号案已经处理,黎海明在本案重新提出请求构成重复起诉,依法不予处理。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酌情判决5000元,因广州市惠爱医院未上诉,应视为服判,本院予以维持。黎海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黎海明在二审中死亡,其父亲黎满益、母亲江惠珍继承其诉讼地位,故黎满益、江惠珍应承受黎海明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及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应当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黎满益、江惠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黎满益、江惠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黎满益、江惠珍共同负担50元,由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负担50元。一审期间的鉴定费2100元,由黎满益、江惠珍负担1050元,由广州市惠爱医院(广州市××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黎满益、江惠珍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琳曾凡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