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29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汉华与朱美银、潘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华,朱美银,潘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29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汉华。委托代理人李兴昆,兴化市信正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朱美银。被执行人:潘岚。申请执行人陈汉华与被执行人朱美银、潘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兴化市公证处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泰化证执字第67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朱美银、潘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汉华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美银名下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3.本院于2016年8月5日至兴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朱美银、潘岚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北姜村商服楼1幢C1101的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为542952元,扣缴执行费10550元,申请执行人陈汉华实际受偿532402元。4.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至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有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泰化证执字第67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祥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