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271执恢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梅应亭与华建安、梅建辉、叶维坤、覃亚花、王国能、王国选、王玉玲、王国云、王国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应亭,华建安,梅建辉,叶维坤,覃亚花,王国坤,王国能,王国选,王玉玲,王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恢1300号申请执行人梅应亭,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委托代理人梅应群,系梅应亭的表兄。被执行人华建安,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梅建辉,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叶维坤,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覃亚花,女,1956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国坤,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国能,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国选,女,1984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玉玲,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王国云,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梅应亭与被执行人华建安、梅建辉、叶维坤、覃亚花、王国能、王国选、王玉玲、王国云、王国坤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城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一、华建安、梅建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梅应亭人身损害赔偿款681358.28元;二、叶维坤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覃亚花、王国能、王国选、王玉玲、王国云、王国坤在继承王后清遗产的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华建安、梅建辉承担案件受理费10665元。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分别与各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件和解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叶维坤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维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叶维坤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本案恢复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叶维坤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3000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叶维坤亦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剩余的107000元案款。申请执行人当庭表示,只需被执行人继续支付100000元即可。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叶维坤已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叶维坤也依法缴纳了本次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对其他几位被执行人的追偿权,法院可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叶维坤以外的其他被执行人的追偿,系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已经确认被执行人叶维坤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其应负担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