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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保森与张目磊、王国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保森,张目磊,王国雷,河南省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292号原告:马保森,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目磊,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王国雷,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河南省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清丰县城关镇黄骆楼村(西外环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660923054B(1-1)。法定代表人:晁代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住所:濮阳市清丰县文化路西段。原���马保森诉被告张目磊、王国雷、河南省清丰县油丰联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彩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