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国荣与袁旭京、袁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荣,袁旭京,袁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552号原告:任国荣,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袁旭京,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袁旭辉,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任国荣与被告袁旭京、袁旭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任国荣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