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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国荣与袁旭京、袁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荣,袁旭京,袁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6552号原告:任国荣,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袁旭京,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袁旭辉,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任国荣与被告袁旭京、袁旭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任国荣以“双方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荣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