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辖终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成彪,欧阳玉兰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辖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湖景大道环岗村加州阳光花园一期多层公寓A1-A5栋商铺07。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东兴,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成彪,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开,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玉兰,女,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开,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富盈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成彪、欧阳玉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9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富盈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罗成彪、欧��玉兰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商品房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富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海晖审判员 李远伦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