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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李向成,李金亮,郭有良,李明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872号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慧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维,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73号北楼2125室。法定代表人:李金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第五层B区506。法定代表人:李向成。被告:李向成,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李金亮,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被告:郭有良,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李明,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晨鸿勃川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泓云物流有限公司、李向成、李金亮、郭有良、李明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妍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