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东营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淑英,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8449474F。法定代表人:张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淑英,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以西、广蒲沟以北。法定代表人刘彩亭,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东营诚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淑英、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本金50518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淑英、东营胜通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