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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保良与张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良,张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001号原告张保良,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张运良,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保良与被告张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张保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保良撤回对被告张运良的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良撤回对被告张运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张保良负担。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智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