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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蒋宝仪与严凯、蒲玉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宝仪,严凯,蒲玉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693号原告:蒋宝仪,曾用名舒英,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屯门。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勇,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承志,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凯,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被告:蒲玉兰,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原告蒋宝仪与被告严凯、蒲玉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蒋宝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宝仪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蒋宝仪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嫚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