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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立凤、丁玉银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4民初6406号原告:王立凤,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丁玉银,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丁玉国,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松,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负责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勇,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烟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松,被告人民财保烟台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乔东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近亲属丁元足死亡形成的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56212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照90%赔偿,合计主张62509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7年8月12日,乔东驾驶鲁Y×××××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国道228线2635KM+700M路段,撞上前方向丁元足驾驶的自行车后部造成交通事故,致丁元足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交警部门认定乔东承担主要责任,丁元足承担次要责任。乔东驾驶的车辆在人民财保烟台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不计免赔的三者险。丁元足生前系船员,一直从事海洋捕捞作业,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民财保烟台分公司辩称:1.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无异议;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交通费要求提供交通费发票。2.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80%计算。3.诉讼费不承担。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收到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因丁元足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97000元(收款人:王立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射阳支行,账号:62×××72);二、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原告王立凤、丁玉银、丁玉国承担;三、双方余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士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