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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锁玉与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玉,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916号原告:张锁玉。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加。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44号。代表人:杜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龙,该公司职工。原告张锁玉与被告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张锁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锁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锁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锁玉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