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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终122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雄,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雄犯贩卖毒品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鄂0102刑初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程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092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程雄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程雄表示服判,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雄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刑初10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滢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