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桂萍;李宗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萍,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萍,女,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火柴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李宗林,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宗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桂萍与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合议,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桂萍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宗林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642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55.5元,执行费4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法院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17年7月4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限额冻结被执行人李宗林名下工商银行账户03×××71,实际冻结2120.84元;限额冻结李宗林名下工商银行账户03×××59,实际冻结459.19元;限额冻结李宗林名下邮储银行账户60×××43,实际冻结1278.5元,上述冻结款项已依法扣划发还申请人。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且账户已被冻结在先;3、被执行人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另一腾房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被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包括李宗林在内的几名被执行人被暂时安置在隆达新苑的两处独单房内居住,但不是正式安置,所以对该两处房产目前无法采取任何措施。6、2017年10月2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李宗林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6778.5元,现已到位金额3858.53元,尚有32919.97元未能执行;8、2017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宗林、天津市盛福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脱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