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立,杨慧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郑立,男,1985年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慧涛,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郑立因与被申请人杨慧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立再审申请称,原审查明,2016年3月17日,郑立给杨慧涛定金2万元,杨慧涛出具定金收条一直没有将2万元定金返还郑立。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杨慧涛向郑立支付违约金15万元,已支付2万元(定金),余款1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该判决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容易产生歧义。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该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有明显错误,内容与事实不符,但并未明确其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无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同时,原审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如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主文表述存在瑕疵,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永胜审 判 员 胡爱军人民陪审员 姚秀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子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