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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光文与杨建江、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文,杨建江,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518号原告:杨光文,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建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杨建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杨建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杨建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杨建江,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诉讼托代理人:张厚军(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010847888。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艳(一般授权代理),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511820078。被告: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L0266773-3,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雨河镇茶山。法定代表人:鲁周,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文与杨建江、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杨光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光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杨光文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