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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叶可强、王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可强,王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叶可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永根,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叶可强与被执行人王永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可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申请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根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地产、股权可供执行。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王永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王永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永根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