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任延林与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林,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任延林,男,生于1979年7月21日,汉族,住蓬溪县。被执行人: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上河街蓬溪花园3幢(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6236992X4。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延林与四川芝溪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元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