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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桂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秦桂红,女,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802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秦桂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桂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桂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柱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