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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终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元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元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451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元威,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5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袁文灿,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元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豫1726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元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李元威的违法所得二十四万七千一百五十元退赔给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佰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上海秦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单侠)、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元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刑初7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涛审判员  傅云峰审判员  曹黎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佩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