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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泊头三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泊头三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9号申请执行人泊头三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西关工业园,联系方式1583176****。法定代表人李宝全。被执行人张建荣(张三成),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泊头三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张建荣(张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泊头三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泊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