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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雷鑫与纳雍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鑫,纳雍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王雷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执行人:纳雍咏,女,回族,1981年1月5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王雷鑫与被执行人纳雍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雷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纳雍咏向申请执行人王雷鑫偿还借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7元,以上共计20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纳雍咏已经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海林书 记 员 郭亚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