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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厦门江润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厦门江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4749号原告:刘佳佳,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黄琳,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江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詹朝晖,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佳佳与被告厦门江润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佳佳负担。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