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小燕与巩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燕,巩壮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687号原告:刘小燕,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巩壮壮,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原告刘小燕诉被告巩壮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小燕不能提供被告巩壮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巩壮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燕提供被告巩壮壮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燕的起诉。诉讼费1643元,退还给原告刘小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