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杨某某、李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杨某某,李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郭创辉,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栋林,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杨某某、李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名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吕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