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杨某某、李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杨某某,李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负责人郭创辉,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栋林,男,1984年10月7日生,汉族,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吕某某。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杨某某、李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将名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1执6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吕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