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东方、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民委员会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方,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民委员会,李保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方,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学,男,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上诉手续,代为变更、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代为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是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代表人:马培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爱,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李东方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民委员会、李保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东方上诉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请或指定原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李太安返还财产一案有法有据,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无据。李东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其位于鹤壁市淇××区××村××单元××楼西××住房××套。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属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旧房改造的房屋,鉴于涉案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原告李东方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李东方认为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将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臣投村3号院3单元1楼西户住房交由其占有、居住,因2015年10月21日,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村民委员会强制将原告李东方及部分物品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告李保爱,原告李东方要求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李保爱返还占有物即涉案房屋未果所产生的纠纷,符合占有物返还纠纷的实质性要件,故本案案由应为占有物返还纠纷。本案中,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将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臣投村3号院3单元1楼西户住房暂交由原告李东方占有、居住,2015年10月21日,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村民委员会强制将原告李东方及部分物品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告李保爱占有、居住,因位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臣投村3号院3单元1楼西户住房系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旧村改造的房屋,本院认为,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旧村改造后房屋如何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原告李东方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产属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旧房改造的房屋,目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2015年10月21日,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西臣投村村民委员会强制将原告李东方及部分物品从涉案房屋搬出,并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被告李保爱占有、居住的行为性质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分配改造房屋的自治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李东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