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568号之一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张景生,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张景生追缴私分国有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景生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景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4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