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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行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炳贤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3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炳贤,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衣杰荣,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吕炳贤因强行收回口粮田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行初1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吕炳贤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审理。主要理由为: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工作的。上诉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剥夺上诉人出嫁女儿承包口粮田的合法权益是瓦房店市松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瓦房店市松树镇人民政府强行收回上诉人出嫁女儿的口粮田,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上诉人的原审请求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从上诉人的陈述看,上诉人是因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将其出嫁女儿承包的口粮田收回而提起本案诉讼。而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收回其发包土地,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系瓦房店市松树镇人民政府决定或者强行收回其出嫁女儿承包口粮田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佐证而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少琨审判员李健审判员马小红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