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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叶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叶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叶志强,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来厦暂住湖里区坂上社。本院在执行湖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叶志强罚金执行一案中,经查叶志强名下房产车辆存款信息,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罚金5000元及退赔款39100元暂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