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杨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刘杨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278号六楼607房。法定代表人:张忠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浪,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杨林,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上诉人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7)粤0114民初6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鲲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存在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问题,其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关于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代理审判员 汪 东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