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梁泰安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泰安,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泰安,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龙鼎碳化硅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伟,宁夏国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马华,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经理。上诉人梁泰安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5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泰安于2017年10月25日以已经同被上诉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供电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梁泰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泰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安立莎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