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利民与于化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民,于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王利民,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沟门组。被执行人:于化峰,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瓦窑组。本院在执行王利民与于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化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