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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8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玉富,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08年12月9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蔡其和(绰号蔡和),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抢劫罪,2008年12月9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1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国清(绰号张清),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6年4月4日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2017年8月22日至24日寄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8月2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通过电话邀约白某某(另案处理)来湖南怀化盗窃,白某某答应后,又邀约被告人张国清于2007年7月13日从广东茂名坐车到湖南怀化,到达怀化后,准备了两根撬棍、四副手套、手电筒。2007年7月13日18时许,白玉富、蔡其和也从重庆酉阳乘坐火车赶到了湖南怀化,在怀化火车站广场与白某某、张国清会合,20时许,白玉富、白某某、蔡其和、张国清四人乘坐车辆窜至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坪镇的唐人神怀化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在公司西侧的围墙下等候四五个小时之后,于2007年7月14日凌晨1时许,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在该公司的围墙上凿了一个直径约1米的洞,从该洞潜入公司,由蔡其和、张国清望风,白玉富、白某某进入办公楼一楼,用撬棍将一楼大厅东侧玻璃门上的链子锁撬开,来到开票室门口,并用撬棍将开票室防盗门撬开,进入开票室,将该开票室内的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18万余元,随后四人沿原路逃出公司,横穿国道进入公坪镇前往桐树溪的乡道,在一座铁路桥下,将盗窃来的赃款平分,每人分得赃款人民币4.5万余元,分完赃款后,又将作案工具丢弃公路边的小溪内,随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张国清的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缴纳罚金收据、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福建省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的临时寄押收押证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08)鄂城法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鄂州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06)青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唐人神怀化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坪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讯问笔录;证人杨某某、杨某某1、李某某、谢某、曹某某、李某某1、江某某、彭某某、杨某某2的证言;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湖南省公安厅【公(湘)鉴(法物)字[2017]1030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法物)字[2017]606号】、【怀化物鉴(法物)字[2017]768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同等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张国清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在宣告缓刑以前先行羁押的3个月28天应当折抵其刑期。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人民币18万元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06]青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国清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白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三、被告人蔡其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四、被告人张国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四千元,减除已缴纳的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尚应缴纳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五、被告人白玉富、蔡其和、张国清共同退赔唐人神怀化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八万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肖 平人民陪审员  张贞菊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