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03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铁军与被执行人王卫成、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军,王卫成,王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3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吴铁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王卫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朝阳市龙城区。申请执行人吴铁军与被执行人王卫成、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朝龙民七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于判决十日后给付申请人欠款8670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47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通过按揭贷款购楼一处,且本案轮后封,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该房产,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每月给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经本院通知,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现申请人向本案申请终本次结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1303执恢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宏旭执行员  刘 利执行员  姜 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