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攀枝花市汇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攀枝花市汇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杨路23-7-3号,注册号:500901300011756。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粱坪工业园,注册号:510400000041298(1-1)。法定代表人:徐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与攀枝花市汇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汇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