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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8889号原告徐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住所地均为赤峰市红山区,且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不明。故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张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滨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何茂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