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50号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莱州市文光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于春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回对被告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