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都小房与许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小房,许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民初2478号原告:都小房,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宁,沁阳市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玉斌,又名许平均,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案由:买卖合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碳款1924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定事实:1999年10月25日、1999年10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煤炭,欠原告煤炭款合计19240元,出具证明条各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玉斌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都小房货款19240元,并从1999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被告许玉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闫琳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仝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